流亡政府 ?

最近的政壇盛事是小英主席說了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而被圍攻。

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不是「流亡政府」呢?

從英文來看,「流亡政府」是「government in exile」,它的目標是要回到原來的國土去統治。像是二次大戰時的法國流亡政府、現在的西藏流亡政府。

一直到我當兵的時候(二十多年前),晚點名的口號仍有「消滅萬惡共匪、解救大陸同胞」。所以,雖然國民黨政府從來不承認自己是「流亡政府」,但是政府對人民的說法仍然是要回到中國統治的,這一點絕對符合「流亡政府」的定義。

實際情形是除了臺灣一些被洗腦洗到腦中風的人以外,沒有人會相信國民黨政府有可能、有意願、或有能力反攻大陸。所以,也應該沒有什麼人會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像馬英九、赧龍斌這些「圈內人」也是知道要以美國綠卡為依靠。根本是要搞「流亡美國」才對)。

另外,流亡政府一般都承認自己存在的地點並非自己的領土,這一點又有一些不太對。

而女兒 AP US History 教科書是這樣寫的 :

Communist armies swept south overwhelmingly, and late 1949 Jiang was forced to flee with the remnants of his once-poerful force to the last-hope island of Formosa(Taiwan).

共產黨軍隊以勢如破竹之勢橫掃中國南方, 蔣介右在1949年底被迫帶著他一度強大軍隊的殘餘,逃到最後的希望之島 — 福爾摩沙(台灣)。

既然「流亡政府」這四個字有爭議,我們就採用美國版的「國際觀」。從女兒的教科書來看,中華民國政府應該叫「流竄政府」 (Government in Flee? ) 比較合適。

老實說,我認為蔡英文其實不用在此時去捅這個蜂窩。(我好像變成淺淺淺淺淺綠了 😉 )

這種話,就留給深綠的來說比較適合。

當然啦,像我這種綠到發黑的人也不會用「流亡政府」這麼客氣(又不太對)的說法。

在我的眼中,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政權其實是 —  失去母國的殖民地政府

(近代最有名的失去母國殖民政府不是國民黨。但是那個政權已經改邪歸正了。你猜得到是什麼嗎?)

對「流亡政府 ?」的一則回應

  1. 日本「竊佔」台灣?
    那是國民(黨)政府吧。

    日本可是堂堂正正的根據馬關條約,擁有台灣主權的。
    請問這個「中國的共和(ROC)」根據何條約擁有台灣這塊領土?

    xx(或xxx)宣言?
    早因承認PRC而已經「雙方都宣布失效」的日華和約?

    笑止!
    哪個才是賊啊?

      1.   您太客氣了;您一個人規則發文、獨力經營一個部落格、也維持穩定的讀者群,這是我們需要效法的。不同風格的文章適合不同人閱讀,這幾篇裏面,我最欣賞慕容理身的文章,但恐怕很多人沒耐心讀完吧!至於您偶而引用女兒的Textbook,除了具有說服力外,也很讓我羨慕呢!因為小女孩還在看繪本的年紀,經常還會打斷我爬格子呢?!
          其實台派、民主派的部落客們,就算是閉著眼睛寫文章、也比藍營的官員、"學者"們強;可惜太多台灣人民醉生夢死,都不肯認真看文、好好想問題,這可能更是我們需要突破的困境。
          互相加油、繼續努力吧!

  2. 什麼是流亡政府?

    一個國家的政府, 因本國領土被敵國占領, 或被本國叛亂團體顛覆, 而暫時遷移到其他國家境內, 被稱之為流亡政府. 流亡政府的意義與政府之正當性與合法性相關; 流亡政府只是一個象徵性, 而無法在所在的國家境內, 可以行使任何統治權的政府.

    這些流亡政府, 大多數在戰爭時期出現, 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 德國的擴張, 使不少歐洲國家的政府及君主, 被迫逃到英國尋求政治庇護, 譬如法國由戴高樂領導的"自由法國", 就是其中之一; 由納粹扶植的"維琪政府", 當時英國並不承認. 又如韓國當年在上海成立的"大韓民國流亡政府", 也是一例, 但其對上海並無統治權.

    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 是根据中華民國的憲法, 經過全民普選的一個合法的民選政府, 在現有的國土境內, 可以行使完整的統治權! 所以我認為, 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 不是一個流亡政府, 甚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政府, 也不是一個流亡政府!

    在1949年, 中華民國政府, 因戡亂失敗, 政府遷移至台灣,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 尚轄有台, 澎, 金, 馬地區, 可以行使完整的統治權, 這時的中華民國政府, 怎能認為是一個流亡政府? XXXXX

  3. >在1949年, 中華民國政府, 因戡亂失敗, 政府遷移至台灣,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 尚轄有台, 澎, 金, 馬地區, 可以行使完整的統治權, 這時的中華民國政府, 怎能認為是一個流亡政府?

    問題來了:1949的中華民國政府,台澎兩地是否真正屬於中華民國?
    是否真的擁有這兩處的主權?

  4.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 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即使 在1949年,中華民國實際有效統治之領土範圍, 已包括台灣地區領土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及南海上的東沙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面積36,179平方公里。

    因此依目前的情勢而言, 我認為中華民國領土範圍, 應以實際有效統治之領土範圍為準!

  5.   臭鴨蛋的所謂"歷史就是歷史",乍看之下,是 Kant 所謂的"先驗分析命題",並沒有錯誤的可能。然而細究其意,竟是將國中歷史課本當成真實歷史,對課本外的五五憲草(領土不包括台灣)、舊金山和約(未規定台灣歸屬)、國際法、蔣介石書信("台灣為一託管地性質")毫無所知;這可能是國中畢業以後就很少動腦/念書,才會把御用學者(為了統治者需要)虛構的historical fiction當成真實歷史;而 Hegel 早在兩百年前就說明了這個現象。我們可以說:"歷史就是歷史,但是(國民黨編的)國中歷史課本不是歷史。"
      至於"唯恐天下不亂"則是千古名言,類似的句型從古至今多次出現;例如:"太陽就是繞著地球轉,Copernicus & Galileo 真是唯恐天下不亂。";"天主教會、教皇就是耶穌化身,Luther 真是唯恐天下不亂。";"人民就該聽國王/皇帝的,Locke, Rousseau & 孫中山真是唯恐天下不亂。";"北美十三州就是屬於英國,Jefferson, Patrick Henry 真是唯恐天下不亂。";"人類就是上帝創造的,Darwin 真是唯恐天下不亂。"~
    14. 比較好的是承認版主和好友的學問,但也是歷史明言。類似的句型曾被 George III 用來指稱Jefferson, Patrick Henry;被 Louis XVI 用來指稱 Voltaire, LaFayette;被 Napoleon Bonaparte 用來指稱 Destutt de Tracy, Cabanis, Condorcet;被俄國用來沙皇指稱革命黨。都是說:那些知識份子只會寫文章,成不了大事。
      我知道:對於丁丁(或是國中畢業後很少念書的人)而言,上述歷史、人物、及其結局~都可能所知甚少(如果不是完全無知),但請自己去查書,恕我不詳細說明,因為我演講一個小時的鐘點費大約 NT 6000~12000。

  6.   由於昆蟲大太忙、寫作風格也較直接,所以可能有訪客不了解其論述背後的依據。在此提供幾篇文章,其寫作風格比較多引述,可以參考,了解昆蟲大論述背後的依據(昆蟲大對這些很熟悉、只是沒時間一一羅列,所以這只是給訪客參考的)。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39607,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10/201005292304181082.htm, 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40372, http://blog.roodo.com/elysii/archives/12547017.html,最後一篇附有許多精彩的相關文章及網址連結。

  7. 60年前,當二次世界大戰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曙光初露,中美英三國首腦,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与外交顧問人員,于1943年12月1日在開羅發表宣言,宣示了協同對日作戰的宗旨,並承諾了處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這就是有名的《開羅宣言》。 其主要的內容包括 :

    1. 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
    2.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
    3. 日本“佔有”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以及中國東北,歸還于中華民國;
    4. 在適當時機,讓朝鮮半島獨立自主;

    該宣言經美、中、英三盟國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國与日本在密蘇里號戰列艦所簽署的《日本降書》确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後來處理亞洲戰後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歷史証明,三國首腦當年發布的這份重要國際性宣言,已成為日後半個多世紀,國際社會解決台灣問題的一份權威性法律文件,發揮著恒久的法律效力。對中華民國而言,《開羅宣言》尤其是一份有著特殊意義的文件。

    其實,《開羅宣言》的法律拘束力,早已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早已确認其法律效力,國際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据證明其法律效力。誠然,國際宣言在很多場合是一种政策性聲明,不產生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也并不盡然。据上世紀英國國際法學家H. 勞特派特所闡述而為國際法學界普遍接受的權威解釋,凡載有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代表他的國家達成的協議,并且訂明有确切的行為准則的國際宣言,都被公認為對各該國具有法律拘束力。這一解釋已為半個多世紀的國際實踐所一再證明。《開羅宣言》恰恰具備這樣的三個條件。首先,它是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的名義共同發表的,表達了三國政府的共同意愿;其次,它記載了三國領導人達成的協議;第三,它明确規定了三國對日作戰的行為規則,包括确認台灣是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承諾務使日本在戰後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開羅宣言》所具有的這三個條件,不但使它從本質上區別于國家間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成為一項法律文件,而且具備了國際法上條約構成的法律要素,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

    也有人曾經以《開羅宣言》沒有采用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為由,來否認其法律效力,這同樣也是不能成立的。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則規定條約的必要形式。确定一項文件的法律性質是否是一個條約,決定性的因素不是其名稱或形式,而在于它是否意圖在締結國之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開羅宣言》所以被公認為具有條約或協議的性質,恰恰主要不是依据其形式,而是依据其內容和意圖,即簽署國之間協訂的有關戰后對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

    《開羅宣方》的法律性質与效力不但在法理上無懈可擊,事實上也很快為后來的國際實踐所确認。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言這鑿鑿地將《開羅宣言》的內容列入這份重要的國際協議,進一步驗證和加強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該公告后經勞聯加入而變成四強的共同保證,對四國均有約束力。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則昭告世界,“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毫無疑義,這其中當然包含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并履行其必須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的義務。

    不僅如此,在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据《開羅宣言》及盟國間協議,從日本手中收复台灣、再度确立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之後,世界各國,包括西方主要國家,都以多种方式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灣回歸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認。盡管在冷戰前期,出于政治需要,某些大國官員在個別場合曾經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与效力表示過質疑或异議,但是,從來沒有一個大國在正式場合或公文中公然冒犯“禁止反言原則”,公開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相反,長期以來,《開羅宣言》在一些國際文件中屢屢被引為法律證据,則是不爭的事實。

  8.   "開羅宣言"當然不具備"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作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必須牽涉到的國家都簽字;當時日本可沒參加開會或簽字,甚至美英中三國也沒簽字,所以開羅宣言只能視為"表達意向"的"新聞公報",而非正式法律文件。波茲坦宣言只有一句話含糊提到開羅宣言,而日本降書提到的波茲坦宣言則是針對"無條件投降"、"解除武裝"的部分,並非領土處理,戰後的領土處理絕不可能如此草率,將宣言(當時的占領國沒簽字)當成法律文件,或把降書擴大延伸解釋~降書提到波茲坦、波茲坦提到開羅、開羅提到台灣~也繞太大圈了吧。
      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得當然是舊金山和約,經過相當的討論、所有相關國家都簽字,而這合約未規定台灣歸屬,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人民自決"的精神,台灣主權應歸屬於台灣人民。
      蔣介石心知肚明,1949-01-13蔣介石去電陳誠(時任台灣省主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圍剿共匪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而在此前,蔣政權對待台灣的方式,也正像是對待殖民地/託管地的方式,包括搜刮資源、屠殺居民、採用不同法律系統和政府組織、使用不同貨幣又令幣值不穩、排斥當地人民參政~~
      Besides, in a 1959 court cas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S State Dept. was specifically quoted as maintaining that: " . . .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has not been transferred to China . . . " and that “Formosa is not a part of China as a country, at least not as yet, and not until and unless appropriate treaties are hereafter entered into.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在許多非中文的百科全書中,"流亡政府"的條目都包括中華民國。
      再強調一次,在有爭議的狀況下,就應該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人民自決"的精神,將台灣主權歸屬於台灣人民。
     

  9. TREATY OF PEA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rticle 2
    It is recognis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Article 10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第二項清楚地沒說把台灣主權交給ROC;第十條的"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說明了其後的文字只是暫訂,更不應擴張解讀;就因為ROC已經流亡,原來的政府(某下台總統自行恢復視事)、國民身分均有疑義,如果沒有這一條,台北和約就沒有簽約國;才會有這一條,才會有這怪異的第一句。這點蔣介石自己都承認。

    ◎1952年4月 日華台北和約時,「中華民國」一直要求日本清楚載明把台灣主權讓渡給ROC,但被堅決拒絕;理由是:日本早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台灣的權利,其後已無權讓渡什麼東西。
    ◎1952年4月28日後 台北和約簽訂後,日本眾議院議員並木芳雄提問,外務官石原幹:「…對於(台灣)歸屬於何者,則是由同盟國之間決定的問題,而目前對此點的決定尚未出現」。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
    ◎1952.5.26 日本外相岡崎勝男表明,日華台北和約不意味日本承認國民政府對台灣的主權。

    所有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依據都來自新聞公報、或是和約內容的擴張解釋;即使不能說是毫無根據、但也絕不是毫無疑義;應該說:未定論的依據,效力大於"歸屬ROC"的依據。
    即使有這麼一點"歸屬ROC"的論據,在二二八事件之後,ROC早已完全失去了統治的正當性~大規模屠殺人民,就表示該統治集團不把這些人當國民,自然就沒資格再談領土問題。

  10. 開羅宣言不但沒有簽字,而且並無日本國之參與,試問有任何條約不經當事國參與,而可以把該國領土割讓出去的嗎?!國際上有這樣的慣例嗎?

    中華民國的確有效控制台灣澎湖,然而其從未取得台灣澎湖之領土主權,這點中華民國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說的是實話。中華民國對台灣澎湖進行的只是佔領,當然也有二二八大屠殺和白色恐怖,但從未擁有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

    流亡政府只有回到原來領土上重新執政,才能消除流亡身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提供任何消除流亡政府身分的程序(包括民主選舉)。

    全世界只有中國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御用學者是用開羅宣言作為認定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之依據,但這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控制的台灣內,算是洗腦有成,搞得大家都以為有台灣光復節這種東西。

  11. 講那麼多………
    阿你是住在哪
    誰幫你捍衛你的自由言論權(應該說是嘴砲權)?
    出張嘴就好 真屌

    那不認同的人就不要參加選舉阿
    不要出來參選阿
    因為你選的是個流亡政府的官員

    出張嘴出張嘴出張嘴~~~~~~

    1.   通常學問太差、沒能力講道理的人,經常會指責他人"打嘴砲",這位訪客正是例證。
        台灣的言論自由是雷震、殷海光、鄭南榕、林義雄、陳文成~~等先進,以青春與生命為代價爭取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迫害言論自由的紀錄倒是不少。請先多唸書(包括自由主義經典、民主國家的憲法條文、台灣民主運動歷史),再來談這個問題。
        "不認同的人就不要參選",這種話更是無知者講的,全世界的去殖民運動、包括亞歐非的前殖民地、包括日本統治下的台灣,都有“一部份被殖民者菁英進入殖民政權、從事體制內改革”的歷程。
        人民先於政府存在,未經人民授權的政府根本沒有存在的正當性。正確的說法是:"不認同這塊土地、不尊重人民自主權利的政府,應該滾出去。”某位不知名訪客的言論正曝露出他的無知、與反民主心態。

  12. 有人在這裡把話題又扯到二二八,什么是二二八?根據李敖所著 ”二二八事件真相” ,他說:

    “什么是二二八?二二八就是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號所發生的台灣的一個民變事件,就是台灣從光复以后,從日本人手里,我們中國重新把它拿回來以后所發生的一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一個嚴重的沖突,叫做二二八事件。

    這一事件它是從二月二十八號到三月十號,這段時間啊整個的時間都是台灣省人在殺外省人,這個十天時間過來以后,外省的軍隊開過來了,又開始殺台灣人。可是這個殺得過程里面,軍人并不知道誰該殺誰不該殺,有一些台灣的人,張三跟李四的不對,張三就鼓動軍隊去殺李四,所以嚴格的說起來,最后的殺來殺去的局面是台灣人殺台灣人,可是利用了外省人做工具,所以整個的局面呢就是這樣一個局面。”

  13. 台灣根本沒有被中華民國光復,因為中華民國從未取得台澎主權。蔣軍奉麥克阿瑟之命代表盟軍接受投降,投降典禮會場升起盟軍各國國旗,是的,確有其事!但只有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會把代表盟軍接受投降曲解為台灣光復。

    至於228大屠殺的話,我推薦這個網站的護國台灣神系列:
    http://www.taiwantt.org.tw/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270&Itemid=1

  14.   為了言論自由、為了公開談論二二八的權利,台灣有許多先進付出了自由、甚至生命。無恥的李敖竟然大言不慚、自稱是第一個談論二二八的人,而他的談論更是充滿傲慢、偏見、扭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把它當成權威的人更是無知,大概從沒讀過其他的相關著作。

  15.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歷任總統
    蔣中正出生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浙江奉化縣溪口鎮籍貫浙江奉化
    嚴家淦 出生 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江蘇省蘇州府吳縣

    蔣經國出生日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浙江奉化縣

    李登輝出生大日本帝國國旗大日本帝國臺灣台北州淡水郡三芝庄埔坪村

    陳水扁(台灣之恥)唯一台灣人總統出生 臺灣省臺南縣官田鄉西庄村

    馬英九(中華民國不敢建國100真精采)出生英屬香港油麻地

    BY維基百科

    還在認賊作父嗎? 該醒醒了228事件加學校洗腦 你已經沒能力去外國網站找真相了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五五憲草說台灣澎湖不含在中華民國疆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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